原标题:曾判死刑的“亿万富姐”吴英减刑至25年,父亲:有盼头了
3月23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吴英父亲吴永正和吴英的妹妹旁听了宣判。
“无期到有期,有盼头了,”吴永正宣判后告诉重案组37号,吴英一方面想要坚持申诉,同时希望尽早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浙江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显示,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浙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消息称,鉴于罪犯吴英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将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吴英减为无期后获得9个表扬
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监狱分别指派警官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吴英到庭参加诉讼。吴英父亲吴永正等人、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基层代表参加了旁听。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各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听取了各方意见。经审理查明,吴英在减为无期徒刑后,能服从管教,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期间共获得9个表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罪犯吴英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对话
吴永正:吴英身体还好,希望尽早还债
3月23日的庭审,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作为旁听人员参加。吴英由无期减为有期徒刑25年后,吴永正第一时间通过个人认证微博表达了感谢。
“有盼头了”,庭后接受重案组37号采访时表示,整个审理过程中与吴英并无交流,减刑是根据相关法律做出的判决。
重案组37号:什么时候得知浙江高院要公开审理吴英减刑案?
吴永正:昨天上午9点,关注“吴英案”的网友跟我转达了这件事,我才知道的。今天,我和吴英的妹妹到现场参加了庭审。
重案组37号:庭审过程中跟吴英有交流吗?
吴永正:庭审现场,宣读了关于吴英的减刑报告,陈述了减刑的理由。合议庭组织各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听取了意见,最后,法院宣判吴英减刑为有期徒刑25年。整个审理过程中,我们一直没有说话,也没有和吴英有交流。
重案组37号: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怎么看?
吴永正:从无期到有期,对于吴英来说,可以说有盼头了,她应该挺高兴的。但是,我的心情还是比较平淡的。因为,减刑一事是根据相关法律做出的判决,谈不上高兴不高兴。
重案组37号:吴英现在情况怎么样?
吴永正:我每个月14日都会去看她,目前,她的身体状况还可以,但是如果说没影响,那是不可能的。
重案组37号:吴英有没有告诉你她目前的想法?
吴永正:她一方面想要坚持申诉,另一方面,她希望尽早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重案组37号:下一步你还有哪些打算?
吴永正:会继续申诉,这是从2013年就开始在做的事。一方面是行政诉讼,关于吴英诉东阳政府案。今年1月26日,最高院派人来到浙江省高院,就此事举行立案再审听证会。另一方面是刑事申诉,希望浙江省高院能对此案再次审理。不过目前,还没有什么进展。
“吴英案”回顾
因集资诈骗罪 一、二审被判死刑
吴英,1981年出生,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人,曾被称为“亿万富姐”,旗下本色集团涵盖酒店、商贸、地产等多个领域,2006年下半年,吴英以一亿注册资金先后创办了“本色集团”的八家公司,行业涉及酒店、商贸、建材等。外界一度传闻其资产高达三十八亿元。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 2007年3月16日 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吴英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不服一审死刑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她提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没有实施欺诈行、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等5点上诉理由,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法未核准死刑 终审被判死缓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讯了被告人。据该院官网消息,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据新京报报道,死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吴英被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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