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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丈夫须远离妻子200米 到底发生了什么?

  法院裁定:丈夫必须要远离妻子200米!到底发生了什么?

  记者:方晴 通讯员:龙文庭

  2016年3月1日,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正式施行。两年过去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情况。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刘关关 摄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刘关关 摄

  据统计,该院至今发出的8份人身保护令中,大部分家暴受害者为中年女性,遭受的暴力并非普通争吵拉扯,而是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

  法官也注意到,少数申请人把人身保护令视作个人利益的“保护伞”,在该院受理的一件案件中,一名九岁男童的母亲试图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前夫父母接触男童,最终被法院驳回。

  法官建议曝光家暴失信人名单,同时防止保护令滥用

  越秀法院法官建议,建立家暴失信人名单,将违反保护令或者在保护令失效后继续实施家暴行为的施暴者名单公开,促使失信施暴者不敢也不能再实施家庭暴力。

  同时严格审查家暴行为,防止保护令滥用↓↓↓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故家庭暴力的审查必须严格仔细,对于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情况,应迅速作出保护令;而对于不能认定家庭暴力或申请人不具有家暴危险的情况,应驳回其申请,否则在保护一方的同时,是在伤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刘关关 摄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刘关关 摄

  这些案件应该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

  ▶猜忌妻子多次施暴,法院发出“200米远离令”

  因脾气暴躁、多心猜疑,男子阿伟(化名)从破坏生活用品泄愤、骚扰妻子工作发展到酒后掌掴妻子。妻子阿朱(化名)报警求助,警方对二人进行询问并做了笔录,阿伟也承认打了阿朱。然而时隔三日,阿伟再次酒后施暴。阿朱决定不再隐忍,搬离房子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越秀区法院2017年3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裁定禁止阿伟殴打、威胁、跟踪、骚扰阿朱,禁止阿伟到阿朱工作单位和新住址200米范围活动。

  ▶5次写下保证书,男子一再食言殴打妻子

  女子阿玉(化名)与丈夫阿东(化名)在12年前结婚,当时,阿东已有10年的吸毒史。尽管婚后二人育有三名儿女,阿东仍未停止吸毒,还两次被强制戒毒。2015年强戒结束回到家后,他多次以“心情不好”、性要求未获满足为由殴打阿玉,包括掐她的脖子,打伤其头部、手部。据阿玉说,阿东还经常用粗的棍子、扫把等打孩子的头部、背部,甚至把孩子打伤。阿东在2年间5次写下保证书,承认家暴的事实,同时保证不再实施家暴,然而一再食言。2017年初,越秀区法院向阿玉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阿东对申请人阿玉实施家庭暴力,骚扰其正常生活。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刘关关 摄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刘关关 摄

  这些案件不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范畴

  ▶女子为儿申请保护令,禁止祖父母接触孙子

  越秀法院法官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然而,有的当事人却故意放大家庭纠纷矛盾,把保护令当成自己个人利益的“保护伞”。

  越秀法院受理的一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涉及一件正在执行阶段的抚养权案件。由于涉案9岁男童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不愿意由取得抚养权的母亲携带抚养,取得抚养权的母亲以未成年子女名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祖父母正常接触未成年子女,企图滥用保护令,没有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申请最终被驳回。

  ▶男子称被跟踪,申请人身保护令被驳回

  在越秀法院受理的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是男性。他诉称,自己与妻子因离婚纠纷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妻子雇佣私家侦探冒充相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跟踪、骚扰,危及申请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申请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申请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故驳回申请。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刘关关 摄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刘关关 摄

  统计:受害者受家暴时间最长达20年

  据越秀法院统计,该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者中,女性受害者有13人,占总受理案件数的76.5%,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周岁之间,受害者与施暴者为夫妻关系占了80%以上。

  受害者一般都是长时间遭受家暴,且次数较为频繁,有的受害者遭受家暴的时间甚至长达20年。而且家暴程度较重,轻者流血、颈椎扭伤,重者五官及脑部等功能受损、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更有甚者被菜刀砍伤背部致轻伤二级。

  法官表示,传统的家庭暴力是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侵害行为,新的家庭暴力是通过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等侵害行为。

  越秀法院发出的保护令中,有4份保护令的发出是因申请人遭受殴打致伤,受到身体上的侵害;有2份保护令的发出是因申请人遭受威胁、恐吓等精神上的侵害,申请人有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有1份保护令的发出是因申请人既受到明显的身体暴力,同时也受到精神暴力。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刘关关 摄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刘关关 摄

  证据不足家暴认定难,录音录像报警记录皆可作证据

  越秀法院法官表示,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时,证据非常关键。现实中,家暴事件并不少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害者保留证据意识差,家暴行为举证难,导致家暴认定难,建议受害者增强收集保存证据的意识。

  一、及时报警并配合警方固定证据,也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者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妇联、法援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投诉反映、寻求帮助或调解。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官方证明力最强的种类,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出具的告诫书等可作为证实家暴行为的证据;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也可作为证实家暴行为的证据。

  二、因家暴受到伤害要及时前往医院就诊,保留好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的票据等。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说明受家暴的过程,结合诊疗记录、伤情鉴定,受害者对加害过程的描述,印证家暴行为的存在。

  三、受家暴者不论是受到人身的直接伤害,还是施暴者打砸家中财物,通过语言、微信、短信等谩骂、恐吓受到间接的精神侵害,如果家里或身边有条件的,均要及时通过录音、录像、拍摄等形式将证据固定,以反映家暴的真实情况。

  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前,要收集好本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或婚姻关系证明,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家庭成员关系。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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