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要求限制牟利性打假后,沈阳法院的案件挺有代表性
沈阳“职业打假人”一年告94次商超
这次他又买问题产品,法院判只退货不赔偿
沈阳一名市民在购买的香蕉片中发现了异物,遂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赔偿1000元,法院只判决退货,并没有支持赔偿诉讼请求。6月28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审判的详细过程。这是近日最高法给工商总局关于职业打假问题回复后,沈阳法院审结的第一起职业打假案件,这对职业打假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市民起诉:香蕉片里发现异物索赔1000元
4月18日,市民王某在沈河区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袋单价为4.9元的香蕉片。随后,王某以商品内有异物为由与超市发生纠纷,并将超市起诉至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4.9元并索赔1000元赔偿金。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发现食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需要经相关司法鉴定部门予以确认,或发现商品过期,消费者均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要十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算。
2013年,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超市只给退货不赔偿
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在被告处购买的香蕉片中确有异物存在,应当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退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在原告退还香蕉片之后赔偿购货款4.9元。
主审法官透露,从2016年6月起至今,王某因食品安全问题在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两家大型超市,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索赔赔偿金事件已达94起!由此可知,王某实际上是一名“职业打假人”。按照一般社会常理分析,他在94起起诉中所购买的产品显然不是出于个人需要,而是为了通过诉讼获取利益。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作为职业,最终的目的不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也不是为了提升产品的品质,而是使自己获得高额的利润。在达到利益目的,也就是获得商家赔偿后,便会立刻放弃申诉举报,停止对行政机关查办案件提供证据。这种不停地多地重复投诉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资源的过度占用,也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
最高法:“职业打假人”为逐利而打假将受限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职业打假案,是在近日最高法办公厅给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一份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建议的答复意见后所审结的第一例案件。
该意见表示,职业打假人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因此,最高法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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