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9日晚11时30分许,孙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幸驾坡村与其老乡牛某在村内一家麻将馆内玩牌。次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独自离开麻将馆回到其侄子孙某涛暂住的某某村一民房内,孙某某在房内准备了榔头、手套等作案工具后趁其老乡牛某在麻将馆玩牌之际独自来到幸驾坡村口找到牛某停放在此处的金色大众牌迈腾私家车。
孙某某用榔头将该车的左前玻璃敲碎,手从窗户内伸入打开车内前方中部盒子将放于盒内一棕色钱包盗走并逃离作案现场,回到其侄子孙某涛房内并清点钱包内有现金17000余元及银行卡数张。
随后,孙某某回到其暂住于西安市雁塔区某某村民房内将钱包内现金取出并将钱包藏匿于民房公共厕所水箱内。2017年1月13日,孙某某将盗窃现金藏匿于其干活的位于西安市户县陕建五集团工地旁一桥下石头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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