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一死两伤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不满妻子提出离婚还搬回娘家,沈阳男子捅了妻子20多刀,还将与自己有矛盾的邻居母女砍成一重伤一轻伤。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常某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死刑,同时赔偿两位伤者的经济损失。
不满妻子提离婚回娘家
男子尖刀捅死妻子
年近40岁的沈阳男子常某,因不满妻子金某提出离婚并搬回娘家居住,于2015年10月5日6时许到金某的娘家法库寻找金某,二人在路上发生争吵继而厮打。
厮打中,常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捅刺金某头面部、颈部、胸腹部、项背部及四肢二十余下,导致金某因胸腹部遭受锐性物体外力作用造成胸腹腔脏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之后,常某返回自己家中,想要报复与其有矛盾的邻居。
报复有矛盾的邻居
母女俩一重伤一轻伤
常某先到邻居刘某家中,持石块击打刘某,导致刘某脚部扭伤。之后,常某又拿菜刀到村民闫某家中,使用闫某家门口的铁锹拍击闫某家的塑钢门、窗。
紧接着,常某又拿铁锹、菜刀追砍64岁的女邻居王某和王某42岁的女儿王某某。常某先后拿菜刀砍击王某面部、手部数下,砍击王某某头面部数下,之后被邻居们制止。
作案后,常某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王某开放性颅骨骨折并硬脑膜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颅骨多发、凹陷骨折及脑挫裂伤、脑内血肿评定为轻伤一级,颅骨缺损及脑挫裂伤、脑内血肿致神经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王某某头皮多发裂伤、面部多发裂伤、颅骨骨折、颧骨骨折、眶上壁骨折、失血性休克、上睑瘢痕致上睑提睑不全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瘢痕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定故意杀人犯罪
判处死缓并赔偿伤者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常某因家庭琐事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所引发,常某具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常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6年10月,法院根据常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认定常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70871.12元;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24816.19元。
宣判后,常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华晨商报
评论
延伸阅读
无相关信息
论坛新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