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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女子用绳拴女儿脖子致其死亡 自称患抑郁症

(原标题:广州一女子用绳拴女儿脖子致其死亡被判2年,自称患有抑郁症)

因为四岁的女儿文文(化名)经常将大小便拉在裤子里,白天睡觉晚上哭闹等原因,母亲袁某多次用衣架打屁股、针扎耳朵和手指等方式虐待文文,为防止文文白天一个人在家乱翻东西和睡觉,袁某用塑料袋拧成的绳子反绑其双手、套住脖子拴在床上,致文文机械性窒息死亡。广州市中院日前对这一家庭悲剧作出终审判决,考虑袁某家庭经济困难,且有易急躁、冲动的精神障碍,其主观恶性并非十分恶劣,家中还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以虐待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二年。

用衣架打针扎手指多次虐打四岁女儿

袁某和丈夫张某从湖南到广州增城打工,2015年3月起住在增城区荔城街城北路一间出租屋,两人育有两个孩子,大的是男孩十岁,小的是女孩四岁。

8月份开始,袁某认为其女儿文文(2012年3月出生)不听劝教,经常将大小便拉在裤子里等原因,对文文多次用铁衣架打骂、用绳捆绑双手、用针扎耳朵、屁股、鼻子及手指等方式进行虐待。

文文的哥哥作证称,妹妹白天睡觉,晚上不肯睡一直哭闹,爸爸妈妈叫她不要哭,但是妹妹不听,爸爸妈妈就会打妹妹。爸爸一般是用手打妹妹的手和屁股,不是很大力。妈妈会先警告,叫她不要哭,还是哭的话,就用衣架打妹妹的手、屁股和背部,打得大力一点。

“爸爸妈妈会一边打一边很凶的骂妹妹,一直到妹妹不哭为止。”文文哥哥说,他曾看见妹妹手臂上有淤青的伤痕,一只耳朵有一点伤,手指也有伤痕,“是爸爸妈妈用衣架打的,我不听话时也会被他们打屁股,但是力气不大。”

无人照看用绳反绑致女儿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2月4日7时许,袁某用铁衣架殴打文文的背部等部位,接着又用缝衣针扎文文的耳朵、胸部,又用眉毛夹夹大腿内侧,对被害人文文进行虐待。打完后,袁某将被害人文文双手反绑,并用塑料袋制成的绳子一端套住文文的脖子,另一端套在床架上,然后去上班,留下文文独自一人在家。

中午12时许,袁某下班回家发现文文不省人事,遂将其送往增城区人民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文文已死亡。医务人员发现小女孩全身多处伤痕、手部颈部有勒痕,死因可疑而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文文符合条带状物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文文的哥哥作证称,妹妹比较顽皮,经常翻东西,有时还打烂家里的东西。因为白天家里只剩妹妹一个人,于是妈妈用垃圾袋拧成绳子,将妹妹绑在房间靠墙一边的床脚,妈妈会拿一个小凳子放在妹妹面前,凳子上放手机不停播放动画片,一直看到中午妈妈回家。妈妈不是绑得很紧,妹妹能靠在床脚上休息。

女孩爸爸:教她东西学不会孩子智商有问题

文文的爸爸张某称,文文的智商有点问题,但没有带她去医院详细检查。“教过她一些事情,反反复复都学不会,还经常尿裤子,不会自己提出去厕所,我们就觉得她智商不行”。文文出生一个月后就交给在花都的爷爷奶奶照顾,张某夫妻俩当时在东莞长安镇打工,2014年7月才将文文接回。张某说,2014年9月,曾将文文送去幼儿园,因为文文每天都在幼儿园尿裤子,上了约半个学期就退学了。

袁某同事:她对女儿有些偏见

袁某的同事贺某表示,袁某性格容易激动,容易生气,但与同事相处很好。袁某对儿子很好,儿子身上穿的衣服感觉比较贵,还经常给儿子零花钱,但袁某对女儿有些偏见,有一次她将女儿带来厂里,小女孩穿得比较寒酸,身体瘦弱。因为她女儿把尿拉到裤子上了,袁某就跑过去骂她。

袁某:打完孩子会内疚哭泣

袁某供述称,女儿文文两岁半时才把她接回身边,她当时特别瘦小,头发也不多,整个人看上去不是很精神,大小便不能自理,睡觉会打呼噜,有时睡着还会大叫。说的话文文能听懂,会回答“好”、“知道”,如果问她一点深层次的问题,就说“听不懂”。

袁某承认虐打女儿,“一开始用衣架打她的屁股,后来打她的脚,有几次手指甲及脚趾甲被我打破皮。有几次她将屎拉到裤子里,我教她洗干净,她没有学会,我就很生气拿衣架打了她的头,每次都打到破皮,再给她涂云南白药。”

“10月份的时候,我开始用针扎她的耳朵和手指。”袁某称案发当晚,文文一直哭闹致其一夜未眠。早上7时许,心情烦躁的她脱光文文裤子用衣架打屁股,打了十几下,文文闹得更加厉害,袁某就用眉夹和针扎她,“记得用针扎了她鼻尖几下,两个耳朵共扎了20多下,屁股也扎了20多下,还用眉夹夹她的大腿内侧,多少下记不清楚,用手指头敲她的头,用拳头打了她的左眼,还用脚踢了她的脚两三下,就没有那么生气了。”

为何要用绳子绑住文文的脖子,袁某辩称,她怕文文白天睡觉而晚上不肯睡,就用塑料带做成的绳子绑住文文颈部让其不能睡觉。至于为什么绑手,袁某称是怕文文乱摸电器之类的东西。

袁某称,她老公、妹妹、好朋友等都说她有抑郁症。“说我做事太极端,我自己也觉得患有抑郁症,每次打完孩子后我都会很内疚还会哭,但是我没去过医院检查。”

法院:家庭悲剧主观恶性不大可以轻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多次以打骂、捆绑等方式长时间地虐待其年幼的女儿,并致其女儿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袁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后将其带走调查,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犯虐待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宣判后,袁某上诉认为其因家庭困难,为防止女儿在家里发生危险,才用绳子捆绑女儿。其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女儿死亡,且其还有一儿子需要照顾,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法医鉴定意见证实袁某在作案过程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鉴于本案是家庭悲剧,袁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且有易急躁、冲动的精神障碍,对有缺陷的女儿采取体罚的方式进行管教。其主观恶性并非十分恶劣,其罪行并非十分严重;另考虑到其家中还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原判量刑偏重,本院予以改判。袁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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