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赖某某先后将三个亲生孩子送给他人收养,共收取了3万元报酬。11月5日,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决,赖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但三名孩子的母亲廖彩英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虽然警方掌握了3个孩子的地址,法院也已判决,孩子却仍要不回来。
廖彩英称,她在东莞打工期间认识了赖某某,二人随后非婚同居。2004年9月,二人生育一男孩。因男孩出生时困难产生住院治疗,后因拖欠小孩治疗费,赖某某产生将小孩送养的想法。经其堂姐介绍,他擅自将刚出生的儿子送给了吴赤妹抚养,并收取了一万元。
2005年,2008年赖某某与廖彩英又先后生育了2个女儿。后两人因为生活费发生矛盾,赖某某与廖彩英于2010年6月分手。同年12月,廖彩英将两个女儿送到赖某某老家,由他照顾。自此赖某某独自抚养2个女儿。
因无固定职业,经济收入低,赖某某于2011年7月20日将5岁的小女儿送给陈某某抚养,并收取1万元报酬。随后,赖某某带着大女儿前往深圳打工。2012年1月8日,赖某某再次以生活困难为由,将7岁的大女儿送给马某某抚养,并收取1万元的报酬。
两年后,廖彩英才发现孩子又被赖某某卖了。然而,这两年里,赖某某还找她要抚养费。廖彩英立马前往公安局报案。
据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赖某某拒绝抚养年幼的亲生子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紫金法院称,赖某某将三个年幼子女放给他人抚养并收取一定钱财这一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是赖某某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构成遗弃罪或是拐卖儿童罪。
法院认为,赖某某将亲生子女送予他人抚养时虽然获利,但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系以出卖为目的。从赖某某将亲生子女送予他人抚养并收取钱财的背景和原因来看,第一个男孩是在出生时难产导致疾病需住院治疗且无力支付小孩医药费的情况下送养。两个女儿是在与同居女友廖彩英分手后,廖将两个女儿送回给他抚养,其在打工时一人抚养两个小孩确实困难的情况下,才产生将女儿送给他人抚养的想法,由此可见其并未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
法院还认为,赖某某将三个子女送养时虽然收取了1万元,但这笔钱并没有明显高于“感谢费”或“营养费”,特别是送养儿子时扣除拖欠亿医院的医疗费后,赖某某实际获利则更少,这也可以看出他并非单纯为获利。
此外,从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以及有无抚养能力看,赖某某均对收养人熟识或经亲戚介绍了解详情后才送养,且收养人均具有抚养能力,目前三个小孩在收养人家亦生活良好,从中可以看出赖某某并非完全不管小孩送养后的生活条件。
综上,法院认为,赖某某送养亲生子女时所收取的钱财并非巨大,可以认定为是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送养行为,可以判断其主观目的不是出卖亲生子女牟利,而是不尽抚养义务,将自己三个亲生子女遗弃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论处。
最终,法院判决,赖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廖彩英表示不满:“在我向公安报案后,公安曾带回来一个小孩,但不让我见,他们知道每一个孩子的下落,法院判决后,孩子仍然要不回来。”她说,“我找法院想把抚养权要回来,但法院称需要公安局重新立案,公安局则拒绝立案。”
日前,廖彩英已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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