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着鲜红色囚服、拖着沉重的脚镣,7名盗抢嫌犯日前在特警的押解下,到贵阳闹市指认现场,引发群众围观。这是贵阳市云岩公安分局开展的第286次犯罪现场指认,“用当街指认的方式,震慑那些企图以身试法的人。”
毋庸置疑,公安机关打击、震慑犯罪份子的初衷是好的。但如果指认现场变成了这样?
警方相关负责人的解释是,通过现场指认,分析不同的发案地点的特征,一来为警方分析发案规律、改进侦破手段提供原始素材;二来,对于技术防范及居民自防来说,也可以作为经验利用。
虽然“现场指认”符合司法程序,但如此大张旗鼓还是有一丝“游街示众”的味道。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的刑侦部门在执行逮捕或刑拘时,给嫌犯戴上头套。其目的是避免犯罪嫌疑人因为围观者过分注视,而感受到人格侮辱。
不过,从贵阳指认现场的图片来看,头套似乎没有存在的意义:押解上车时还有的头套,被群众围观时反而不见了。
“名为指认,实为示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资深律师翟业虎认为,这种又贴牌又打标语的做法,似乎有造势作秀之嫌,颇为不妥。
事实上,变相的“游街示众”并非新鲜事。去年10月17日,湖南华容县举行“公捕公判大会”,观看人数达 5000多人。消息经网络发酵后,迅速招来舆论批评:“都啥年代了,还在搞游行示众?”
从法律的角度看,基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尊重,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依法审判就不是罪犯,尚不能将他们当作有罪的人来看待。不仅如此,即便是已决犯也不得将其游行示众。
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
有关部门应该明白,刑拘和逮捕并非惩罚手段,而是侦查部门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即使是嫌犯,也有合法享有人格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执法部门理应以身作则,严格执法。
作者:秦辰
来源: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
(原标题:“现场指认”变“游街示众” 嫌犯权利要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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