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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亚投行你不能不知道的7个焦点

  文 | 云海

  ▶焦点一

  中国目前投票权占26.06%,对重大事项事实上可一票否决

  目前美国在IMF(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的重大决策中享有一票否决权。此前不少传言指出,中国也有望在亚投行重大决策中行使一票否决,这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协定》主要内容指出,按现有各创始成员的认缴股本计算,中国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26.06%。根据《协定》,重大事项需要超过投票权的四分之三同意方能通过。中国拥有26.06%的投票权,就意味着在重大事项决策中,中国事实上具有了一票否决权。

  但是,随着新成员的不断加入,中方和其他创始成员的股份和投票权比例均将被逐步稀释。未来中国能否保留一票否决权取决于亚投行建设的进展。

  ▶焦点二

  投票权分三部分组成,兼顾不同成员国利益

  根据《协定》主要内容,亚投行的总投票权由股份投票权、基本投票权以及创始成员享有的创始成员投票权组成。每个成员的股份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亚投行股份数,基本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12%,由全体成员(包括创始成员和今后加入的普通成员)平均分配,每个创始成员同时拥有600票创始成员投票权,基本投票权和创始成员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比重约为15%。

  投票权就是决策话语权,这是各个参与方最为关注的焦点。此次投票权的分配由股份投票权、基本投票权和创始成员投票权组成。

  股份投票权考虑的是各成员国在亚投行出资的比例。按股份分配投票权,这是股份公司和市场运作的一般规则。直白地说,出资比例大的成员国理应获得更大投票权作为回报;同时,出资比例大的成员国也更有能力和义务行使决策和管理权力。

  基本投票权是无论成员国出资比例,都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投票权。这一分配考虑了大小国家一律平衡的原则,使一些出资比例较小的国家获得超过其出资比例的投票权,有助于其更好地参与决策。

  创始成员享有的创始成员投票权,这是目前50多个创始成员能够享有的投票权。创始成员投票权的设置主要是对创始成员国的一种激励,鼓励各成员国在创始初期加入。这种投票权的分配也是符合市场规则和公平原则的。目前在各类股权投资中,一般都会给予初始投资者特殊的投票权或者优先权。

  总体看,亚投行投票权的分配是公平、合理、科学的,中国并未刻意谋求一票否决权。这种分配方法体现中国开放的胸襟和真诚合作的态度,有助于更大范围吸引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参与,更好地发挥亚投行的作用。正如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指出,亚投行是中国为亚洲和全球经济发展承担更多国际责任、促进各方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而言是多赢选择。

  ▶焦点三

  成员国出资按GDP所占份额分配,中国出资超30%

  根据《协定》主要内容,亚投行的法定股本为1000亿美元。初始法定股本分为实缴股本和待缴股本。实缴股本的票面总价值为200亿美元,待缴股本的票面总价值为800亿美元。

  《协定》还提出,域内外成员出资比例为75:25。经理事会超级多数同意后,亚投行可增加法定股本及下调域内成员出资比例,但域内成员出资比例不得低于70%。

  因为亚投行的定位是重点支持亚洲地区的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协定》规定了亚洲区域内外出资的比例为75:25,这既体现了亚投行的区域特征,也体现了亚投行的包容性。

  《协定》规定,域内外成员认缴股本在75:25范围内以GDP(按照60%市场汇率法和40%购买力平价法加权平均计算)为基本依据进行分配。目前总认缴股本为981.514亿美元,原因是个别国家未能足额认缴按照其GDP占比分配的法定股本。中方认缴额为297.804亿美元(占比30.34%),实缴59.561亿美元。

  各成员国以GDP为依据分配股权,考虑了各成员国的出资能力,是一种较为公允的分配方法。同时,对GDP的核算也按汇率计算法和购买力平价计算法二者加权平均计算,避免了GDP核算中的争议,体现出了公平和科学的态度。此外,由于个别国家未能足额认缴其法定的股权,中国认缴额可能略高于其GDP所占比重。中国出资占比超过了30%,达到30.34%。

  ▶焦点四

  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和生产性领域,可以为非成员提供融资

  根据《协定》主要内容,亚投行将通过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的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财富并改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与其他多边和双边开发机构紧密合作,推进区域合作和伙伴关系,应对发展挑战。也就是说,亚投行的资金主要将投向基础设施和生产性领域。

  从经营范围上看,亚投行可以向任何成员或其机构、单位或行政部门,或在成员的领土上经营的任何实体或企业,以及参与本区域经济发展的国际或区域性机构或实体提供融资。同时,经理事会超级多数投票同意,也可以向非成员提供援助。从经营内容上看,亚投行开展业务的方式包括直接提供贷款、开展联合融资或参与贷款、进行股权投资、提供担保、提供特别基金的支持以及技术援助等。

  ▶焦点五

  设立理事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协定》,亚投行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管理层三层管理架构。这一架构类似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

  《协定》指出,理事会是亚投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亚投行的一切权力。理事会可将其部分或全部权力授予董事会,但以下权力除外:吸收新成员、增减银行法定股本、中止成员资格、裁决董事会对本协定的相关解释或适用提出的申诉、选举银行董事并决定其薪酬或支出、任免行长并决定其薪酬、批准银行总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决定银行储备资金及净收益分配、修订本协定、决定终止银行业务并分配银行资产、行使本协定明确规定属于理事会的其他权力。也就是说,重大事项的决定仍由理事会决定,不能向董事会授权。

  董事会负责亚投行的总体运营,其权力包括理事会的准备工作、制定银行政策、就银行业务做出决定、监督银行管理与运营并建立监督机制、批准银行战略、年度计划和预算、视情成立专门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交每个财年的账目等。董事会共有12名董事,其中域内9名,域外3名。亚投行设立行长1名,从域内成员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同时设立副行长若干名。

  ▶焦点六

  理事会采取简单多数、特别多数和超级多数原则决策

  根据《协定》主要内容,理事会采用简单多数、特别多数和超级多数原则进行决策。简单多数指投票权的半数以上;特别多数指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人数半数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权不低于成员总投票权一半的多数通过;超级多数指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权不低于成员总投票权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

  除本协定另有明确规定外,理事会讨论的所有事项,均应由所投投票权的简单多数决定。选举行长、增加资本金、修改协定、下调域内出资比例等重大事项均需要以超级多数批准,吸收新成员则采用特别多数原则批准。董事会制定主要业务和财务政策、向行长下放政策及项目决定权需不低于总投票权的四分之三多数批准。

  简而言之,亚投行理事会的投票根据决策的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通过原则。一般事项投票权的半数通过即可;较为重大事项则需要理事总人数半数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权不低于半数才能通过;重大事项则需要理事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投票权超过四分之三才能通过。这一决策机制决定了,重大事项必须取得享有绝大多数投票权的成员国同意方可通过,能够更好地兼顾各成员国,特别是小国的利益。

  ▶焦点七

  总部在北京,工作语言为英语

  根据《协定》,亚投行总部设在中国北京,可在其他地方设立机构或办公室。

  文本分别以英文、中文和法文写成,同等作准。银行的工作语言为英语,银行在做出所有决定和依照协定相关规定进行解释时,应以协定的英文文本为准。

  来源:学习大国

(原标题:亚投行基本大法签署,你不能不知道的七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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