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汪红)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近日在《中国法学》上撰文称,对于那些事后数额巨大的“感谢”,应倒查双方有无权钱交易。立法机关应发布立法解释或修正刑法,把贿赂对象由财物扩大到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李少平说,根据《刑法》第389条等条款规定,行贿犯罪的“贿赂”范围是“财物”。关于“财物”的范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有定论:包括有形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是指除金钱和物品之外的,可用金钱进行价值衡量的利益,如提供免费出国旅游、免除债务等。但从现行刑法的条文字面意义看,其他财产性利益是否应纳入“贿赂对象”范围尚不明确。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的法律制度,把贿赂对象由财物扩大到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下一步,期待立法机关发布立法解释或者修正刑法来落实四中全会决定。
李少平表示,有的行为人在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并未给予财物,也没有提出给予财物的意思表示,但在事成之后,出于感谢而向对方赠与财物。
如果行为人在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并未产生给予财物的意图,事后的确是出于感激心理向对方表示酬谢,则不宜认定为行贿罪。相应地,对方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
同时,根据常理判断,如果确实是出于感激心理而送钱物的,通常相应财物的数额不会太大。因此,如果在事后赠与财物数额巨大,则应当着力查明双方在事前有无权钱交易的约定,或有无权钱交易的默契。如确实存在约定,则应认定为贿赂案件,需追究双方的法律责任。
其他观点“感情投资”暂难认定为行贿
生活中人们还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形:某人出于联系、笼络国家工作人员的目的,日常会向其赠送大量财物,却没有提出具体要求对方为其干什么。人们习惯称之为“感情投资”。
李少平说,任何投资都是要回报的,“感情投资”也不例外,但将“感情投资”认定为行贿罪,在现行刑法框架下存在障碍。
最高院2003年11月13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上仍以“具体请托事项”为基础。如果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接受感情投资者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投资人”也不构成行贿罪。
在“感情投资”型行贿过程中,“被投资”的一方甚至当时都不知道对方向自己“投资”的具体目的,自然谈不上“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
“投资方”事先没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的一方也不可能认识到自己是正在或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认定其主观上有受贿故意。
(原标题:帮还债、送旅游是否算行贿?最高法院副院长建议——事后重金“感谢”倒查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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