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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反倾销政策及对我国反倾销有关情况

南非反倾销政策及对我国反倾销有关情况

 

一、南非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规定
  在南非的海关和税收法案中,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立法已经存在了几十年。但1992年前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很少,主要是因为当时本地生产商可以通过诸如进口管制和申请提高特别关税等更有效的机制取得与反倾销相同甚至更好的效果。但是,随着保护机制被关贸总协定重视并逐步废除,在关税逐步降低的大环境下,反倾销和反补贴成为本地生产商对付低价进口商品的唯一办法,因此越来越受到重视。
  1992年5月,南非重新进行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但其中并未提及受害程度、倾销幅度以及因果关系等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定义以及反倾销调查的程序。税贸局仅在一份题为《反对不平等国际贸易做法(倾销、补贴和其它形式的破坏性竞争)行动的政策和程序指南》的没有任何正式法律效力的文件中提及了南非对关贸总协定的义务、阐述了立法中省略的一些问题并公布了采取反倾销行动的程序。
  1995年8月31日,“税贸局修订法案(Board on Tariffs and Trade Amendment Act)”获得通过。然而,该法案除了将倾销的定义作了修改使其与关贸总协定中的定义更加一致外,并没有对法规和制度作任何改动,因此被认为仅仅是一项过渡措施,并被沿用至今。
  除税贸局法案外,南非税贸局还严格遵守WTO协议中关于实施GATT第六条款(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开展反倾销调查。虽然南非是WTO协议的签字国之一,但并未将该协议的内容融入到本国法律当中。因此,除WTO的成员国外,任何个人或企业都不能因南非政府触犯了该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二、有关机构
  南非税贸局从属于贸工部,是进行反倾销调查,向贸工部报告并提出建议的主要部门,由海关配合征收反倾销税。南非税贸局可自行对在南非或向南非进行倾销的案件进行调查,同时,在有协议授权的时候,可以对在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内或向其进行倾销的案件进行调查。税贸局也可以根据贸工部长的指示,对其它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南非贸易和工业的事件进行调查,同时,在有协议授权的时候,可以在SACU内进行调查。
三、程序
(一) 本国进口商向税贸局提出投诉并提供有关进口商品的必要材料,其中包括被控商品在调查期间进出口数量和金额、被控出口商的详细资料和能够证明被控进口商品对本国工业造成实质损害的证据等;
(二) 税贸局根据本国进口商的投诉研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调查的决定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三) 税贸局向进口商、被控出口商或通过出口国在该国经济代表处向出口商发出调查问卷和非保密的投诉内容概要。发出第7天视为送达,一般要求30天内完成并回复,如果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合理请求,税贸局可以考虑将期限最多延长14天。整个调查过程必须在1年内完成。任何情况下最长也不得超过18个月。
(四) 税贸局在接到各方面回复后马上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实地核实,以确保该内容可以作为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可靠根据。没有按照要求的格式或方式回复的问卷,以及没有为税贸局官员进行核实提供方便的一方提供的材料被视为无效。
(五) 如认为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在开始调查60天后经贸工部同意进行初裁并采取临时措施,由海关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临时措施的实施不得超过4个月,在有当局授权,和占被控商品出口额主要份额出口商的要求下,最多延长到6个月。
(六) 税贸局在决定进行终裁后的12个到18月内,经贸工部同意后,由海关征收永久性反倾销税。
(七) 根据WTO中“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的规定, 反倾销税在征收五年后自动取消,需进行复审以确定是否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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