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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禁渔期捞洞庭湖7.6吨螺蛳 被判拘役或处罚金

  原标题:湖南保护母亲河湖,12人禁渔期捞洞庭湖7.6吨螺蛳遭惩处

  “螺蛳”虽不起眼,却对净化水质、促进水藻生长、为鱼类提供食物、维持河湖生态系统平衡起着重要作用。湖南岳阳东洞庭湖禁渔期内,一个12人团伙在湖内捕捞螺蛳7.6吨,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罚金。

  3月27日,该案被湖南高院作为典型案例通报。当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即日起在全省法院开展为期8个月(3月27日至11月30日)的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以维护湘江、洞庭湖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

  洞庭湖里捕捞螺蛳7.6吨,12人被判

  通报显示,为加强东洞庭湖水产资源保护,岳阳县东洞庭湖从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面禁渔。当年3月24日23时许,在汤辉武、彭新正等6人授意下,万国新等8人前往岳阳县东洞庭湖麻拐石水域进行捕捞。3月25日凌晨2时许,万国新等人停止捕捞,根据汤辉武、彭新正的指示,先后携带捕捞的螺蛳前往北门船厂码头、君山挂口。3月25日6时许,万国新等人被岳阳县渔政局执法大队当场查获,其捕捞的螺蛳约重7.6吨,所有渔获物由岳阳县渔政局执法大队现场放生。

  随后,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万国新等12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岳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汤辉武等12人违反我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组织万国新等人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案发后的自首、坦白等情节,判决汤辉武、彭新正等5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处以2到5个月不等拘役;万国新等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处以3000元至5000不等的罚金。

  保护母亲河、湖,重点打击10类行为

  湖南高院通报称,近两年来,湖南高院重点推进湘江、洞庭湖流域法院的专门化建设,4个中级法院和资兴等6个基层法院相继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多数地区的法院采用归口合议庭审理的方式,形成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体系初步形态。2017年湘江、洞庭湖、东江湖等三个专门环境资源法庭建成后,跨区域管辖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东江湖流域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正式开启了湖南省司法跨区域专门化治污新模式。

  2017年以来,湖南全省法院审结一、二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767件,其中审结涉湘江、洞庭湖流域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890件,刑事案件613件,判处1058人。

  此次专项行动确定的打击重点,主要包括10类行为:

  1。在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较大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3。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4。盗伐、滥伐湘江、洞庭湖防护林、生态林和公益林的;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及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交易行为的;

  6。环境监管失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批准征用和占用土地等行为的;

  7。企业违规向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偷排或超标排放废污水的;

  8。在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的河道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

  9。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

  10。其他严重危害湘江流域、洞庭湖流域环境安全、公众环境权益的不法行为。

  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围绕湖南省委省政府对母亲河、湖——湘江、洞庭湖保护治理与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此次专项行动期间,全省法院将集中审判执行一批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为省委省政府湘江、洞庭湖专项治理行动提供良好司法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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