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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与精神病女子同居被控强奸 律师:尚难下定论

澎湃新闻 今天刊发《安徽农民与精神病女子同居13年被控强奸,已育有两子两女》一文,报道安徽省涡阳县农民刘华姬13年前从上海带回一名精神病女子,后类似夫妻般地过了13年的家庭生活,且育有4个孩子。因该女子有暴力倾向,刘华姬时常将她关在家中。后警方因刘“将该女子锁在家中长达十多年”将其抓捕。目前,刘华姬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检方提起公诉。

文章刊发后,澎湃新闻读者争论激烈。同情者有之,要求坚决惩处者有之。

一位读者留言称,刘华姬有”五宗罪“:第一,法律禁止重度精神病人结婚;第二,大多数精神病都有遗传性;第三,违背妇女本人意愿发生性关系为强奸;第四,未经监护人许可带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拐带嫌疑;第五,限制该女子行动自由,有非法拘禁嫌疑。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婚姻法没有对“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列举规定,实践中一般包括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有关精神病。

律师丁金坤称,与精神病人结婚,婚姻无效;行为属于民事违法,并非犯罪。

而在刘华姬一案中,其与精神病女子并不存在法定婚姻关系,刘华姬至今不知道该女子的姓名、祖籍和年龄。

至于刘华姬“未经监护人许可带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拐带嫌疑”的说法,丁金坤认为,拐带并非法律术语,刑法只规定了拐骗儿童罪,对于拐骗精神病人没有规定。但刘华姬直接将精神病女子带回家肯定不对,他应该报警或者报告给民政部门。

丁金坤认为,刘华姬一案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拘禁和强奸。但非法拘禁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包括是否存在捆绑、殴打,以及如任该女子流浪在外是否会更不堪等因素。

刘华姬一案中,虽然警方是以“将女子锁在家中长达十多年”为由介入抓捕,但检方最终只指控了刘一桩罪――强奸。

丁金坤认为,刘华姬领回的精神病女子没有性防卫能力,只要发生了性关系,即使共同生活并抚养小孩,也是强奸。刑法有预防功能,要震慑那些觊觎精神病女子的潜在违法者。

针对刘华姬的情况,丁金坤说,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可以酌情轻罚。

刑诉法学者、律师毛立新则对刘华姬一案颇感踌躇。

他认为,单纯从法律、法理上说,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性防卫意识和性防卫能力,因此无所谓强迫或者自愿,凡是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就应认定为强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但另一方面,刘华姬与精神病女子同居多年还生儿育女这种情况,确实是一个难题,如果机械性地判决强奸罪,从情理上来说不完全合适。

他建议还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观察,一是刘华姬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奸淫,还是收留精神病人;

其次,要了解刘华姬最初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时,她是否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澎湃新闻此前采访了解到,刘华姬曾对其律师特别强调:起初当他提出这方面(性关系)要求时,女子是抗拒的,直到他“悉心照顾”了对方一个月之后,她才默许了这个要求。

类似刘华姬的情况此前也屡有发生,因案情细节不同,因此判决也各有不同。澎湃新闻特梳理了如下三则相关案例,供读者参考。

一、据沈阳今报2004年报道,单身汉李润路上碰到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刘飞后,将其领回了家,此后一直同居,还共同生了一个孩子。因刘飞没有身份证,两人也没登记结婚。

两年后,沈阳皇姑区法院认为李润明知道刘飞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性自卫能力,但还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但沈阳市中院二审判决认为,李润愿意接纳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刘飞,刘飞也愿意与李润共同生活,在两人共同生活的两年中,李润能够照顾刘飞和她的孩子,两人已经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而且,李润被捕后刘飞一直居住在其家中,并且生下了李润的孩子。李润和刘飞的同居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犯罪。原判定强奸罪量刑不当,改判李润无罪,当庭释放。

二、据海峡都市报2012年报道,福建漳浦人张某与患有精神病的女友经相亲认识,女友在张家暂住时,张某与杨某发生关系致杨某怀孕并生一女。因张明知女友是精神病患者,仍与她发生关系,最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三、 据深圳新闻网2012年报道,河南许昌刘某女因精神受到刺激入院治疗,并与男护士王某男互生好感。一天夜里,王某男查房时,将刘某女带到一间空病房里发生了性关系。后经司法鉴定,案发时刘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性防卫能力。

2009年10月,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王某男与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性防卫能力的刘某女发生性关系,依照有关法律,应当以强奸罪论处,随即依法以王某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王某男不服提出上诉,魏都区法院后开庭重审。庭审中,康复后的刘某女当庭称自己真心喜欢王某男,才做了遂王某男意愿的事情。王某男也当庭表示,自己当时确实喜欢刘某女,也愿意娶刘某女为妻。最终,法院遂作出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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