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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侨务政策十问

 1、国务院侨办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负责拟订侨务工作政策和规划,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和侨务工作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供侨务信息,组织开展侨务政策、理论和侨务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向涉侨部门通报侨务工作情况;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侨务事项,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指导地方有关部门侨务工作,协同外交部指导我驻外使领馆侨务工作;指导归侨侨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国内合法权益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参与重大涉侨捐赠监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开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侨界的联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承办有关审批事宜;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指导、推动涉侨宣传、文化交流和华文教育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华侨和外籍华人的概念是什么?如何确认华侨身份?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及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认定华侨身份,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执行:(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3、华侨能否办理国内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依照法律规定,符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是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长期在国外居住生活,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九条规定:“……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也就是说,华侨只有申请办理并被批准回国定居后才符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华侨回国定居后身份发生了改变,回国定居的华侨是归侨。
 
4、华侨如何办理回国定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为贯彻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2013年6月30日,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印发了《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对华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办理回国定居进行了规范。各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制定了各地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申请条件等内容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已经将华侨回国定居办理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站等媒介对外公布,华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申请办理回国定居。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申请人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到拟定居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5、华侨在国内凭护照能否办理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这条规定为华侨在国内以护照办理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些部门对华侨在国内办理事务以护照证明身份已经制定有政策规定。如,在金融方面,200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在社会保险方面,2009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华侨可以以护照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身份证件,并规定了华侨以护照号码编排社会保障号码。在机动车方面,公安部2012年9月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都明确规定了规章适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包括华侨,华侨的身份证明是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华侨在国内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2009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聘雇华侨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持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等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在国内灵活就业的华侨人员,可持本人有效护照等,按照个体身份人员参保办法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华侨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办理程序与国内其他参保人员一致。首次参保或已办理终止国内的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后再次回国就业并参保的华侨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在信息系统中做专门的参保标识。华侨在国内参保社会保障号码由中国国家代码(CHN)和有效护照号码组成。
 
7、外籍华人入出境有哪些便利措施?
 
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针对海外华人设立了Q字(探亲)签证,主要发给申请入境探亲的海外华人,以便驻外使领馆对海外华人签发有效期、停留期较长的签证,为其回国探亲提供便利。此外,《条例》增加了R字(人才)签证、S字(私人事务)、M字(商务)签证,也为外籍华人以不同事由来华提供便利。《条例》还针对外籍华人设立了团聚类居留证件,主要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海外华人。团聚类居留证件的签发对象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团聚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180天,最长为5年。目前公安部门对团聚类居留证件的实际操作规定是,对未满18周岁和已满60周的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对其他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的,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规定,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按照以上规定,因探望危重病人等紧急事由需要入境的,外籍华人可以在口岸申请办理口岸签证,口岸签证机关可以给抵达口岸的海外华人签发Q2字签证,确保海外华人回国紧急探亲可享受申办口岸签证便利。海外华人持短期签证入境后,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签证停留延期或者换发签证便利。例如,外籍华人在签证停留期满后还需要继续停留,需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外籍华人持旅游签证入境后,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材料,可以申请换发Q2字签证。
 
8、华侨子女在国内接受义务教育有哪些规定?
 
2009年1月,国务院侨办联合教育部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河北、辽宁、山东、内蒙古、浙江、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等省区市侨办联合教育部门出台政策,规定外籍华人子女在本省区市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参照华侨子女就读政策执行。浙江省侨办与教育厅2010年6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还将华侨华人子女接受教育扩展到幼儿园阶段。
 
9、华侨学生如何在国内接受高等教育?
 
华侨学生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根据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规定,华侨学生报名参加考试,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最近四年(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出国留学和因公出国工作不能视为定居)。报名时考生本人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名。
2006年7月,国务院侨办联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了《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已录取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华侨学生奖(助)学金,专项用于奖励、资助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全日制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
 
10、中国“绿卡”申请条件对外籍华人有无倾斜?
 
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8月公安部、外交部颁布实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即中国的“绿卡”制度。中国“绿卡”制度在注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的同时,也对外籍华人办理中国“绿卡”提供了便利。外籍华人除可按投资、任职者身份申请“绿卡”外,还可以家庭团聚事由申请中国“绿卡”,主要针对投靠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以及年满60周岁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老年外籍华人。
 
2012年9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务院侨办等25部门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规定了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持有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明确了“绿卡”持有者在出入境、社会保险、纳税、购房、办理金融业务、子女教育等一系列待遇问题。2015年6月8日,公安部决定,扩大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国人工作单位范围,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7类企业、事业单位。
 
中国实施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以来,在吸引外国人才和资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申请门槛高、发放数量少、待遇落实难等问题。国务院侨办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可能为海外华人申请中国“绿卡”提供更多便利。
 
国务院侨办访问团向海外侨胞致以问候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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