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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规避交易方破产风险

债权方惊变负债方现债务风波 企业如何规避交易方破产风险

 

黄志博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本报记者言蹊报道 2013年10月15日,张可(化名)先生经营的机械产品销售公司A公司接到了法院的传单,声称该公司欠下4万兰特的款项,债权人是洛克公司——一家申请破产的白人机械经销公司。然而事实却是,洛克公司欠了A公司6万多兰特的债务不还。那A公司是如何从债权人变为了负债方的呢?


        2013年2月,A公司与洛克公司的合作已经长达1年多,期间洛克公司欠下A公司6万多的货款未付,A公司曾多次追讨却迟迟未果。正当A公司于采取法律手段要回欠款时,洛克公司却提出了一笔交易。洛克公司愿向A公司提供一个价值4万兰特的二手机械零部件,以此来抵去一部分的债务。秉着聊胜于无的想法,A公司最终同意了这一笔交易。双方在2月28日完成了交易。值得一提的是,在前期与本次的交易途中,A公司与洛克公司都未签署任何文字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风云突变,2013年6月11日,A公司接到法院指派的破产管理员的通知,称洛克公司已经正式申请破产,目前破产管理员正在清算洛克公司的总债务和总资产,因此需要撤销洛克公司在过去六个月内进行的一切抵债行为,防止企业以破产为名,行诈骗之实。所以希望A公司能够归还洛克公司用来抵债的4万兰特,无论以实物或是货币都可以。不具有任何相关法律知识的张可先生并没有做出任何行动。于是在10月份,破产管理员向法庭提出告诉,指控A公司向洛克公司欠下债务4万兰特。并请其按时出庭受审。目前此案尚未作出判决,本报也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本报就此案谘询了黄志博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请他为我们点评分析一下案情:

        黄律师指出,根据南非破产法(Insolvency Act No. 24 of 1936)第46条规定法庭指派的破产管理员有权撤销破产公司在申请破产之前六个月内进行的一切抵债行为。洛克公司提出要用二手零部件、双方完成交易是在2013年2月28日,而洛克公司申请破产是在2013年6月初,中间只有三个月的时间,因此A公司必须将4万兰特归还给破产管理员,以便其进行洛克公司的债务与资产清算。


       在归还了4万兰特之后,A可以有两个选择,一是向破产管理员提供一系列文件,成为洛克公司的债权人,在清算过后,法庭会首先将洛克公司的资产优先分配给优先债权人。所谓优先债权人就是设定了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破产费用中法院和管理人是优先债权人,企业职工是优先债权人,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是优先债权人,共益债务债权人是优先债权人,其他的债权人是普通债权人。而没有与洛克公司签署和任何协议、合同,也没有指定过财产担保或担保人的A公司自然就属于一般债权人的范畴。


       首先,在偿清优先债权人的一切债务之后,一般债权人能获得任何赔款的几率虽说不小,却也着实不大。并且,如果A公司成为了债权人,并希望破产管理员向洛克公司追讨债务,A公司还需要为此向破产管理员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最后还是追不到,A公司不但要产生将近六万的损失,更要额外承担破产管理员的费用。但如果A公司不申请成为洛克公司的债权人,虽然6万多的债务再也没有可能追讨回来,却也不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黄志博律师事务所特借此案向广对对方做一个信用评估。信用评估可以委讬律师来进行。

二、在交易过程中,请企业务必大读者及企业建议:
一、在企业向他人赊账之前,最好先与交易方签署相关的书面合同。如有赊账、抵债的可能性存在也可以设立资产担保或第三方担保人。
三、如在营业过程中产生任何司法问题,请尽快向相关法律人员进行谘询,如果像张可先生的A公司那样接到法庭传票之后再请律师的话,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如有任何问题可致电 黄志博律师事务所:072 931 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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