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从银行获得住房贷款时,抵押债券通常在他们的房产证上登记作为银行的担保。如果债务人违约偿还他们的家庭贷款,银行将使用这种方式收回任何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失去他们的住家。
这引发了一个问题:是不是银行应该以至少等于未偿还的债务金额的价格出售债务人的房屋,而不是以任何价格出售该房产。
但是比勒陀利亚高等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了判决,法院驳回了对某些规则的合宪性提出的质疑,并裁定债务人的房屋可以在不设底价的情况下出售。
该裁决起源于数年前的一个房贷及欠债案例:申请人Given Nkwane于2011年9月从标准银行获得了房屋贷款,金额为R380,000,并为银行注册了抵押债券。 Nkwane在2012年2月拖欠了他的房屋贷款。在那一年的其余时间里,他继续违约,只是间歇性地支付了部分款项。
2013年1月,他申请了债务审查,但没有成功。2013年3月,他申请复查(这将使他每月分期支付的费用大大减少)。此项申请已获得银行的批准。
然而,到了2014年7月,Nkwane通知银行,他再也不能承担分期付款,并想卖掉他的财产。银行通知他必须使用该银行的“简易销售(“Easy Sell”)”授权来执行此操作(标准银行的“Easy Sell”旨在帮助陷入困境的房主出售其房产)。然而,Nkwane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他的妻子拒绝签署“简易销售”的协议。
然后银行对Nkwane提起诉讼,并成功获得对Nkwane房屋的处理权。在出售执行时,房子的售价为4万兰特。而当时房子的市场价值接近50万兰特。
随后Nkwane向法院提起反诉讼,认为没有底价的出售构成了对财产的任意剥夺。Nkwane表示,没有底价的出售会影响债务人在房产中的权益,因为该房产不是以实际价值出售,而是以强制价值出售。
但法院在作出裁决时认为,如果出售确实导致了财产的剥夺,它不能被认为是任意的。这是因为既定规则为银行恢复部分未偿还的债务提供了一个相对便宜和迅速的过程。
最后,法院认定,无论如何,剥夺财产并不是来自销售本身,而是因为未能偿还未偿债务。
同时法院认为,是否应该确定底价是一个政策决定,最好由议会决定。
Nkwane的律师及人权律师打算对此判决提出上诉。高等法院是否会做出不同的决定还有待观察。(编译 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