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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侨益保护条例10月实施 出国侨居可继续领养老金

近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我(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空白。

据介绍,《条例》由省侨办牵头做有关起草、草案准备工作。从省侨办着手制定条例草案,到《条例》表决通过,共历时四年多时间。期间,国侨办主任裘援平与省政协外事侨务委员会副主任李延辉一行分别于今年3月31日、5月13日到访江门,就《条例》征询意见和建议。“选择来江门调研,是因为江门是全国第一侨乡,这里的华侨遇到的问题很具代表性。”李延辉在调研时说。
 
在调研中,我(江门)市外侨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市直部门负责人以及我市华侨、商界、留学回国人士等侨界代表们向调研组反映了华侨在回国创业、配套服务、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回国定居、身份证明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本次出台的《条例》中基本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如社会保险方面,《条例》就明确指出,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华侨在本省再就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其出国前后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若华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华侨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可以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作为中国第一侨乡,我市现已启动“中国侨都”建设,努力打造、擦亮“中国侨都”这一城市名片,重点推进一个品牌(标识、全媒体)、一个经济发展平台、一个研究教育阵地、一个展馆、一座纪念碑、一条精品旅游线路、一批名镇名村名街名建筑、一批艺术作品、一个交流舞台、一个机构(相应的政策支持体系)等“十个一”工作。该《条例》的出台对我市“中国侨都”建设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傅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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