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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送审稿出炉

        中新社广州7月17日电 (记者 郭军)记者17日从广东省侨务部门获悉,中国第一个保护华侨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近日出炉,目前正通过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侨办副主任林琳17日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广东华侨众多,但尚没有完善、系统的维护华侨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保障。本次出炉的《条例》送审稿涉及到的华侨权益保护范围相当全面,从选举权、回国定居、住房、宅基地权益、子女入学,到华侨房产、侨务捐赠、企业经营等几十项权益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据介绍,华侨政治权益的保护是本次《条例》送审稿的亮点之一。《条例》送审稿明确了华侨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旅居国外的华侨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华侨在回国期间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原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参加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条例》送审稿还规定,华侨可以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省、市和华侨人数较多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应有适当名额的华侨代表、委员。

  林琳表示,如果归侨不算在内,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尚未有华侨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仅有部分华侨代表列席人大或政协会议。“我们希望《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林琳说。

  此外,《条例》送审稿规定,华侨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具有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华侨可以凭本人护照在本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

  在生育权益上,《条例》送审稿规定本省居民与华侨结婚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在本省生育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本省再生育子女。

  本次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外籍华人的权益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林琳表示,《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将于8月15日截止。随后的修改稿将送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预计年底报省人大审议。“如果一切顺利,《条例》有望于明年正式出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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