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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广州8月7日电 (程景伟 周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7日发布公告称,《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已经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是中国第一侨务大省,然而以往华侨在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回国定居、身份证明等方面遇到诸多问题,此次通过的条例中都有了明确规定。
 
按该条例规定,今后华侨申请回粤定居,若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符合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三个月,或者连续六个月内累计居住满九十天,有稳定的住所和生活保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应当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公安部门依法办理落户手续。
 
条例规定,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华侨在广东再就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其出国前后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在就医方面,华侨回广东临时就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离休、退休医疗待遇。
 
就学方面,条例规定,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在广东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华侨子女有广东户籍的,其参加高考,教育、招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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